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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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19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聖忠上列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聖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聖忠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7年9月17日入監執行,嗣由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9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復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2月確定,受刑人經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並經法務部於109年4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90160517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鄧思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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