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8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將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影本逕掛號郵寄被告乙○○、丙○○,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且未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影本,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