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原告 林文森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 律師複代理人 林倩芸 律師
田琳琳 律師被告 林文松 訴訟代理人 王教臻 律師被告 蘇完
林雅玲 兼上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文欽 被告 林月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附表一標題關於被繼承人「 周祖能 」之記載應更正為「 林朝清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一標題所載被繼承人「周祖能」顯係被繼承人「林朝清」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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