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91號原告 黃開榮
劉易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淼生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740元。
二、被告劉淼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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