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家訴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家訴第八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原為同居朋友,原告於九十年十二月三日自行填寫相關資料並持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登記兩造於九十年十月十日結婚,事實上兩造並未辦理結婚儀式,與戶籍登記為夫妻不符,爰依法訴請確認兩造婚姻關係無效。並聲明:(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無效。被告同意原告之聲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一份為証,復經本院依職權向台中縣烏日鄉戶政事務所函查兩造確於九十年十二月三日為結婚登記,此有台中縣烏日鄉戶政事務所九十三年七月五日中縣烏戶字第0九三000二二0四號函附結婚証書及結婚登記申請書附卷可稽,被告到庭並不爭執,是原告之主張,堪認為真實。
三、按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不具備上開方式者其結婚無效,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又民法九百八十二條所謂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指結婚之當事人應行定式之禮儀,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認識其為結婚者而言,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五五一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兩造迄今未辦理結婚儀式之事實,已如前述,是原告與被告既未舉行公開之儀式而逕行辦理結婚之登記,依首揭說明,其結婚自屬無效,惟因目前戶籍登記上兩造仍為夫妻關係,則原告即因該婚姻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影響其身分上之法律關係,有提起確認之訴必要,從而原告之主張,自有理由,爰依法判決如主文。
四、訴訟費用負擔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B書記官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