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4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2447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泉昱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玖萬柒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其中各筆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柒仟柒佰零壹元,及其中各筆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捌萬壹仟伍佰肆拾伍元,及其中各筆如附表編號三至十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參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貳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泉昱有限公司(下稱泉昱公司)先後於民國94年5月13日、96年6月14日,邀被告丙○○、 李學旻 為連帶保證人,簽訂借據向原告借得新臺幣(下同)30
0萬元、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各為自94年5月16日起至97年5月16日止、自96年6月22日起至99年6月22日止,每月消費帳款應於所定繳款期日或存入帳戶備扣,如任何一宗債務本金不履行時,該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惟第一筆借款至96年10月16日止、第二筆借款至96年8月22日止,被告泉昱公司即未依約分期攤還,已視為全部到期,分別尚欠本金797,922元、1,897,701元及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另被告泉昱公司復於96年6月14日邀被告丙○○、李學旻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額度為600萬元之週轉金貸款契約,約定借款期間為自96年6月22日起至97年6月22日止,循環動用每筆不得超過4個月,之後分別簽訂借據動用8筆金額分別為95萬元、43萬元、40萬元、15萬元、29萬元、18萬元、52萬元及93萬元款項,此8筆借款分別於96年11月7日、96年9月16日、96年9月30日、96年9月1日、96年9月2日、96年9月10日、96年8月29日、96年11月
6日到期,被告泉昱公司皆未依約償還,現尚欠本金317,00
2元、430,000元、164,554元、15萬元、29萬元、18萬元、52萬元及93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三至十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無效,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之金額。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週轉金貸款契約、授信約定書、交易明細查詢表、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惟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是原告前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5,477,168元,及其中各筆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楊璧華┌──────────────────────────────────────┐│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約定利率│利息│違約金│├──┼───────┼──────┼────────┼───────────┤│一│797,922元│週年利率7.30│自民國96年10月16│自民國96年11月17日起,││││%│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計算之│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利息│過6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二│1,897,701元│週年利率5.82│自民國96年8月22│自民國96年9月23日起,││││%│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計算之│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利息│過6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三│317,002元│週年利率7.30│自民國96年11月7│自民國96年12月8日起,││││%│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計算之│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利息│過6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四│430,000元│週年利率7.30│自民國96年9月16│自民國96年10月17日起,││││%│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計算之│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利息│過6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五│164,554元│週年利率7.30│自民國96年9月30│自民國96年10月31日起,││││%│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計算之│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利息│過6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六│150,000元│週年利率7.30│自民國96年9月1│自民國96年10月2日起,││││%│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計算之│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利息│過6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七│290,000元│週年利率7.30│自民國96年9月2│自民國96年10月3日起,││││%│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計算之│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利息│過6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八│180,000元│週年利率7.30│自民國96年9月10│自民國96年10月11日起,││││%│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計算之│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利息│過6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九│520,000元│週年利率7.30│自民國96年8月29│自民國96年9月30日起,││││%│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計算之│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利息│過6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十│729,989元│週年利率7.30│自民國96年11月6│自民國96年12月7日起,││││%│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計算之│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利息│過6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合計│5,477,1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