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86號聲請人乙○○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中)上列聲請人即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6年度訴字第184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得為羈押中之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者,除被告本人外,其餘聲請人,僅限於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聲請人乙○○僅係被告之未婚妻,此觀諸具保聲請狀稱謂欄所載至明,是聲請人顯尚非為被告之配偶;又參諸聲請人聲請狀所載住址「臺中市○○區○○○○街25之2號」及送達地「台北縣板橋市○○街○○○巷43之3號」,均與被告之設籍地及實際住所有異,則渠二人亦非屬家長、家屬之關係亦然。從而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並不具得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之適格(至聲請狀具狀人欄固載有被告之姓名及印文,但觀諸聲請人欄之記載及聲請內容,本件聲請人應僅係乙○○,合此說明),其所為聲請自不合法,應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饒金鳳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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