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54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5年度偵字第23988號),前經辯論終結,茲認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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