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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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2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阿清
陳曾芳張美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96年度偵字第609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賭具撲克牌壹副(伍拾貳張)、賭資新臺幣捌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090號被告蕭阿清等人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稽。扣案之撲克牌1副(52張,聲請書漏載)及賭資新臺幣850元,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經本院核閱上開96年度偵字第6090號偵查卷全卷無訛,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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