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0號原告 張蕙美 被告 盧金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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