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97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翠豔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翠豔發支付命令事件,惟經本院查調債務人戶籍資料,其業經戶政機關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為遷出國外之記事登載,有債務人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是對其送達即須向國外為之,且因債務人之國外地址未明,亦須公示送達,從而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為支付命令之聲請即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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