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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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01號原告 江琝瀚 原告 江桂廷 原告 周郁軒 原告 李起宗 原告與被告 陳彥志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訴之聲明所載請求總金額)為新臺幣7,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