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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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53號原告北鉅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雙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百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