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抗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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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聲抗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抗字第96號再抗告人 方藍輝 代理人 吳發隆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暫時處分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7日所為105年度家聲抗字第96號民事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明定。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再抗告者亦同。
二、本件再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6年2月7日所為之裁定再為抗告,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費用,茲依上開規定,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黃惠瑛
法官黃繼瑜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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