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66號上訴人 黃城堂
黃香齡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賀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秀玉 間請求侵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4,8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3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