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70號聲請人兼被告法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張生圓 聲請人兼被告阿波羅純淨水廠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浚瑋 選任辯護人 楊代華 律師
曾鈺珺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110年度智訴字第1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訴訟需要,聲請准予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轉拷如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係為確認各該證人於偵查中證述之內容,與本案案情相關,為保障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之。又所轉拷交付之電磁紀錄,自應侷限於本案訴訟審理防禦使用,特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蔡宗儒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附表:
編號轉拷交付標的一 江國仁 於107年6月7日接受調查官詢問之錄音(影)二江國仁於107年8月17日接受調查官詢問之錄音(影)三李明振於107年8月17日接受調查官詢問之錄音(影)四江國仁於107年8月17日接受檢察官訊問之錄音(影)五江國仁於108年1月31日接受調查官詢問之錄音(影)六江國仁於108年1月31日接受檢察官訊問之錄音(影)七李明振、林哲芬、林淑美於108年11月6日接受檢察官訊問之錄音(影)八江國仁於109年7月2日接受檢察官訊問之錄音(影)九陳樹發於109年8月12日接受檢察官訊問之錄音(影)十江國仁於109年11月18日接受檢察官訊問之錄音(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