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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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377號原告 陳茂松 被告 蔡明諺 住○○市○○區○村路00號(陳茂松不得代收)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190號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依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而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自然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查被告蔡明諺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9926號提起公訴,本院業於民國111年1月11日辯論終結,同年2月10日以110年度易字第2190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而原告係於111年3月13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繫屬本院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刑事附帶依民事起訴狀及其上蓋印之本院法警室收件章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應予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原告本件起訴雖非合法,惟倘被告或檢察官對於上開刑事案件提起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規定,原告仍得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向審理之第二審法院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倘被告或檢察官均未提起上訴者,原告仍得另行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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