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三八六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
繳,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一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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