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原小字第18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宇唐
被 告 潘彥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捌仟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陸拾玖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