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重利案件(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六一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重利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判決(八十六年訴字第二六一八號),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並於同年十二月六日確定。 詎渠 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年一月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三月(八十九年上更一字第三一一號),並已於九十年二月八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 張慶隆 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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