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95號原告亥○○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 律師複代理人玄○○被告宙○○
壬○○甲○○申○○未○○兼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C○○原名 林明 被告E○○
丁○○宇○○天○○戌○○地○○兼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B○○原名丑○被告辰○○住同上
癸○○住同上F○○即寅○之A○○○即寅○丙○○住南投乙○○住彰化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黃○○住同被告戊○○住南投
己○○住彰化巳○○住台北縣新莊市○○○路○○巷○號子○○○住彰化酉○○住同上D○○住台北市○○區○○街○○巷○○號3樓庚○○住彰化辛○住彰化午○○住台北市○○區○○路○○○號4樓之1卯○○住台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29號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4年4月26日裁定在該件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本件訴訟程序已無繼續停止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將原裁定撤銷,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法院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