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52號聲請人 張裕祥 (即 張林金泡 之繼承人)代理人 張智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31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吳昭誼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5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2502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2503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4754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1325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1556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1567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2508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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