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7號聲請人 曾理中 (即 曾政德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吳芳玉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002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110003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121004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5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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