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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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翁佩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士綱 律師即 蕭良政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38,0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9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4,41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