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5號聲請人 陳清 代理人 林陳美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吳芳玉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10000002台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10000003台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1000004台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1000005台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1000006台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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