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369號
原告 陳啓榮
被告 邱莉雅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之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移轉登記及交付予原告,該土地依兩造之買賣契約,約定價金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有民事起訴狀及本院調解筆錄可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