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調字第275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林詩潔
相對人
即被告 李益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視為調解聲請主張匯款錯誤至被告名下帳戶,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匯款。經查,被告之戶籍即住所在新北市貢寮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足認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有違誤。依前開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