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調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調字第275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林詩潔

相對人

即被告 李益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視為調解聲請主張匯款錯誤至被告名下帳戶,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匯款。經查,被告之戶籍即住所在新北市貢寮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足認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有違誤。依前開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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