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25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523號

原告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訴訟代理人 萬世鵬

被告 簡安利福樂運動彩券行

訴訟代理人 許國賢

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簡安利即福樂運動彩券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4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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