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143號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宇廷 、鄭OO間撤銷不動產買賣登記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萬5426元,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怡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143號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宇廷 、鄭OO間撤銷不動產買賣登記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萬5426元,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