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363號聲請人 林佳蓉 相對人 古梅 (歿)死亡前最後住所:桃園市中壢區幸福新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後,相對人已於民國104年9月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因相對人已於本件程序進行中死亡,本件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揆諸上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許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