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800號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丁子涵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經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簽立系爭契約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丁子涵之法定代理人 丁國憲 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