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321號債權人 鄭永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婉茵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婉茵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陳婉茵之住所或居所,並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請求之設計費及精神慰撫金金額、請求精神慰撫金之依據,該裁定已於105年4月6日寄存送達債權人,於105年4月16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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