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11號聲請人 黃閔晨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