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杉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杉吉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應執行之金額,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7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黃杉吉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7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