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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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08號原告拓荒者休閒用品有限公司被告 陳湘子
邱韻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08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湘子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1日以107年度簡字第2084號判決在案,此有該案刑事判決影本1份在卷可參,而原告係於本院判決後,遲至10
7年11月8日始具狀,經本院於同日收狀,而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其書狀及其上本院之收文戳章可憑,依首開說明,原告之起訴既係於本院前揭刑事案件判決之後始提起,於法尚有未合;且原告雖對被告邱韻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被告邱韻樺並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是原告並非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邱韻樺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故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均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彥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周尚諭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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