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3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明諒
施明瑄張庭瑄胡唯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偵字第3087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罐(驗餘淨重壹佰肆拾壹點壹 伍玖肆 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零點肆玖伍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0872號被告洪明諒、施明瑄、張庭瑄、胡唯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罐(驗餘淨重141.1594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0.4952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著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0872號被告洪明諒、施明瑄、張庭瑄、胡唯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白色粉末1罐經鑑定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146.8400公克,因鑑驗用罄5.6806公克,驗餘淨重
141.1594公克);扣案晶體3包經鑑定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4963公克,因鑑驗用罄0.0011公克,驗餘淨重0.4952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11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存卷可考,堪認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對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佳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家郁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