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48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148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君哲
陳賜河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091
3號、108年度偵字第49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陳賜河、陳君哲2人因與 陳家 詠間有房屋使用糾紛,竟共同基於傷害犯意,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17時許,分持西瓜刀等兇器至 陳家詠 址設新北市○○區○○街○○○○號住處內,由陳賜河持西瓜刀對陳家詠持刀砍劈,陳君哲則徒手毆打、拉扯陳家詠,致陳家詠因而受有頭部創傷、頭皮撕裂傷4公分、前額撕裂傷4公分、左眉撕裂傷1公分及4公分、後頸撕裂傷10公分、左肩撕裂傷15公分併肌肉斷裂、肩胛骨骨折、左胸撕裂傷7公分、左上背撕裂傷兩處共30公分併肌肉斷裂、右上背撕裂傷15公分併肌肉斷裂、左前臂撕裂傷7公分併肌肉斷裂、左膝撕裂傷8公分併筋膜斷裂、左手中指撕裂傷5公分、右小腿擦傷、右側第9肋骨股骨折併氣胸、頸部及左胸皮下氣腫之傷害,因認被告陳君哲、陳賜河涉有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陳家詠告訴被告陳君哲、陳賜河2人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玟希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