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07號原告 許佩琳 被告 蔣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203)及其上同段9911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上開土地及建物,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而依原告所提出系爭房地民國106年12月6日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