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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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12號原告 童貴鵬 被告 林振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350元,該裁定已於107年6月1日合法送達於原告,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則依上所述,原告之訴難認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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