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30號債權人乙○○
之3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未兌現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到院。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凡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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