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廖欣儀法官陳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