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李進成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捌年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查前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燕璘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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