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64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學驊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偵字21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貳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1月3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起執行在案。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2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君豪
法官何燕蓉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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