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16號聲請人 鐘翠娥 代理人 陳香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件:
一、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原因為何?以及為何積欠債務,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3,0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8+1)×34×10=3,060元)。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向各債權金融機構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協商情形。有無成立協商?如有,請提出協商成立資料,包含以下事項:1.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2.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何時毀諾?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四、請向本院補正提出聲請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和母親二人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並請聲請人陳報目前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並提出最近六個月之薪資收入證明(如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另請一併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就聲請人主張房屋租賃部分,應提出最新租賃契約及每月繳交房租之證明。
六、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房租暨其他家庭必要生活費用5,000元、伙食費6,000元、勞健保費786元、手機及網路費1,300元、交通費1,300元、其他生活雜支2,500元、扶養母親支出4,000元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單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又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母親,應提出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文件、及聲請人母親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和100、10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七、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