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專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17號原告 戴健郎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 律師複代理人 張琴 律師被告台茂蓄電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沈東銘 被告 范育培 即苙翔電池行
紀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黃濟陽,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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