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36號原告 林春菊 被告被繼承人 吳安全 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592元(計算式:11.1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100元=45,59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