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5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虹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虹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1項)」及「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2項)」,並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公布施行。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正後規定有利受刑人,自應適用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文。
二、受刑人賴虹樺因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6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47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73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8至11所示之罪刑確定。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
7至11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104年7月14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刑事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至第7頁),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依首揭規定即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9日至99│98年12月18日、99│99年5月20日、99│││年8月3日期間(共│年3月3日、99年4│年4月7日(共2次│││89次)│月15日、99年6月│)││││21日、99年4月16│││││日99年8月4日、99│││││年10月3日(共7次│││││)││├──────┼────────┼────────┼────────┤│偵查(自訴)│新竹地檢100年度│新竹地檢100年度│新竹地檢100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0026號│偵字第10026號│偵字第10026號││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2471號│2471號│2471號││├──┼────────┼────────┼────────┤│事實審│判決│104.03.25│104.03.25│104.03.25│││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判決││2471號│2471號│2471號││├──┼────────┼────────┼────────┤││判決││││││確定│104.05.04│104.05.04│104.05.04│││日期││││├───┴──┼────────┴────────┴────────┤│備註│編號1至6所示案件經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9年3月22日、99│99年1月28日、99│99年4月1日│││年11月12日(共2│年2月5日、99年11││││次)│月10日(共3次)││├──────┼────────┼────────┼────────┤│偵查(自訴)│新竹地檢100年度│新竹地檢100年度│新竹地檢100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0026號│偵字第10026號│偵字第10026號││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2471號│2471號│2471號││├──┼────────┼────────┼────────┤│事實審│判決│104.03.25│104.03.25│104.03.25│││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判決││2471號│2471號│2471號││├──┼────────┼────────┼────────┤││判決││││││確定│104.05.04│104.05.04│104.05.04│││日期││││├───┴──┼────────┴────────┴────────┤│備註│編號1至6所示案件經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29日│100年2月18日│100年2月間││││││├──────┼────────┼────────┼────────┤│偵查(自訴)│新竹地檢100年度│士林地檢102年度│士林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0026號│偵續一字第79號│偵續一字第79號││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2471號│73號│73號││├──┼────────┼────────┼────────┤│事實審│判決│104.03.25│104.04.17│104.04.17│││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判決││2471號│73號│73號││├──┼────────┼────────┼────────┤││判決││││││確定│104.05.04│104.05.19│104.05.19│││日期││││├───┴──┼────────┼────────┴────────┤│備註││編號8至11所示案件經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初│100年4月上旬│││││││├──────┼────────┼────────┼────────┤│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2年度│士林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續一字第79號│偵續一字第79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73號│73號│││├──┼────────┼────────┼────────┤│事實審│判決│104.04.17│104.04.17││││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判決││73號│73號│││├──┼────────┼────────┼────────┤││判決││││││確定│104.05.19│104.05.19││││日期││││├───┴──┼────────┴────────┼────────┤│備註│編號8至11所示案件經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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