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8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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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830號聲請人 張聰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玉瓊┌──────────────────────────────┐│附表:108年度除字第83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華南永昌證券│華南永昌永昌│Z00000000000│1│1000.0│││投資信託股份│證券投資信託││││││有限公司│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