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805號聲請人 許麗娜 代理人 張育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7日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范雅涵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臺灣新光( 原誠泰 )商│086-ND-0000000-0│普通股│1│1000│││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2│臺灣新光(原誠泰)商│086-ND-0000000-0│普通股│1│1000│││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