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國字第1號原告 李騏宇 被告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楊文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87,4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9,992元。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107年11月1日以107年度補字第554號裁定命原告如訴訟救助案件(本院107年度救字第53號)經駁回,需於該訴訟救助案件駁回裁定確定後10日內補繳納裁判費,詎原告於107年11月9日收受前揭補費裁定,嗣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並於107年12月14日確定,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該訴訟救助案件全卷、送達證書及收費答詢表查詢表等可憑,故其訴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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